WINTER| 罪犯张婷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年7月14日作出()桂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婷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婷婷于年7月28日以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婷婷于年11月3日在广医院生育一名活体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婷婷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张婷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张婷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年8月2日至年8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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